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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临港片区各街道集体土地住宅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在临港片区各街道集体土地住宅的补偿中,首要考虑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这一价值将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房屋时,应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损失。这意味着,在临港片区,如果因集体土地住宅被征收而需要搬迁,被征收人将获得相应的搬迁补偿。同时,如果在搬迁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也将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同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如果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这一条款主要适用于商业用途的房产。在临港片区各街道的集体土地住宅补偿中,如果住宅同时被用作商业经营,并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
四、其他补偿事项
除了上述明确的补偿内容外,临港片区各街道的集体土地住宅补偿还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这些因素的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确定。
总的来说,临港片区各街道集体土地住宅的补偿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的考量过程,既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也涉及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等。在确定具体补偿方案时,需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合理、合法地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土地临时征收的,征收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等。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综合地类每年2500元亩包干。
二、临时用地青、鱼苗补偿费标准
(一)蔬菜类:
1500元亩。
(二)粮、棉、油类:
1000元亩。
(三)果树及其它类:
3-6年果树80元棵,7年果树以上30元棵,新植果树20元棵,杂灌木丛400元亩。
(四)树木类:
1、常绿树:
直径3cm以下25元棵,直径3-5cm60元棵,直径6-8cm80元棵,直径9-12cm120元棵,直径13-16cm160元棵,直径17cm以上180元棵。
2、落叶树:
直径5cm以下20元棵,直径5-8cm35元棵,直径9-12cm55元棵,直径13-16cm75元棵,直径17cm以上80元棵。
3、上述树木直径以地面高度1.2m处为准,5cm以下常绿树1600元亩,落叶树1400元亩;
对自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行补偿;
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偿。
(五)苗圃和花卉类: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六)养殖水面:
1、精养鱼池:
2000元亩;
2、一般鱼池:
1500元亩;
3、自然湖面:
300元亩;
4、苗种池:
2500元亩。
三、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及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标准:
800元个。
(二)猪圈、牛棚、厕所80元平方米。
(三)大棚补偿标准:
水泥30元平方米,钢架20元平方米、木架10元平方米。
(四)护菜(鱼)棚:
砖混140元平方米,砖木100元平方米,其它24元平方米。
(五)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按武价房[2005]1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武价房[2005]11号文件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法律分析: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主房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一次性货币补偿。
2.新区统一规划的公寓房安置方式。
3.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公寓房安置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一律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其他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1)。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主房是指依法经批准建设、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永久性住宅房屋,房屋结构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规范条件,房屋外围墙体与房间相衔接且独立成幢。
其主要特征:
拥有卧室、堂厅(客厅)、厨房、正规门窗、阳台,具有生活所需的水、电、卫生设施。
(二)选择货币补偿
1.主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
1的比例计算,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为3100元/㎡,砖混结构为2930元/㎡,砖木结构为2780元/㎡。
2.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面积60㎡的标准确定补偿面积,但补足面积部分的补偿按货币补偿价(含奖励、补助)扣除建筑成本价1600元/㎡计算。
3.被征收人在东临新区辖区范围内重新购置商品房的,依据购房合同只征收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契税。
(三)选择公寓房安置
1.公寓房安置以被征收户为单位,实际安置面积不得高于最高面积限额,其中小户(3人以下)最高安置面积不高于270㎡、中户(4-5人)不高于360㎡、大户(6人及以上)不高于420㎡。
被征收户主房面积在最高面积限额内的,安置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
主房面积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超出部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单价乘以超出面积给予补偿。
安置公寓房的公摊面积计入安置面积。
主房与公寓安置房结构不同的,按重置价计算结构差价。
2.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标准确定安置面积,补足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1600元/㎡购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土地临时征收的,征收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等。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主房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一次性货币补偿。
2.新区统一规划的公寓房安置方式。
3.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公寓房安置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一律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其他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1)。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主房是指依法经批准建设、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永久性住宅房屋,房屋结构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规范条件,房屋外围墙体与房间相衔接且独立成幢。
其主要特征:
拥有卧室、堂厅(客厅)、厨房、正规门窗、阳台,具有生活所需的水、电、卫生设施。
(二)选择货币补偿1.主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
1的比例计算,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为3100元/㎡,砖混结构为2930元/㎡,砖木结构为2780元/㎡。
2.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面积60㎡的标准确定补偿面积,但补足面积部分的补偿按货币补偿价(含奖励、补助)扣除建筑成本价1600元/㎡计算。
3.被征收人在东临新区辖区范围内重新购置商品房的,依据购房合同只征收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契税。
(三)选择公寓房安置1.公寓房安置以被征收户为单位,实际安置面积不得高于最高面积限额,其中小户(3人以下)最高安置面积不高于270㎡、中户(4-5人)不高于360㎡、大户(6人及以上)不高于420㎡。
被征收户主房面积在最高面积限额内的,安置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
主房面积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超出部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单价乘以超出面积给予补偿。
安置公寓房的公摊面积计入安置面积。
主房与公寓安置房结构不同的,按重置价计算结构差价。
2.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标准确定安置面积,补足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1600元/㎡购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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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临港街道拆迁,临时用地补偿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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