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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对顶楼露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分上。
一、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有部分通常指的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且可以排他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如独立的住宅单元。
露台一般不属于专有部分,除非在规划上它属于特定房屋,且只能通过该房屋才能进入,或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归特定业主所有。
二、共有部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指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外墙、楼顶等部分,通常顶楼露台被视为共有部分。
作为共有部分,顶楼露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一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进行改建。
三、改建与违建问题
在楼顶露台进行改建,如搭建花园或其他结构,若未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则被视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仅可能面临拆除的风险,还可能对业主造成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顶楼露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性质和改建限制上。业主在使用和改建露台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关于露台新规是在楼顶露台改建房屋属于违建。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发现违章建筑可以向当地规划局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物权法中关于露台的规定是:
露台属于该单元居民的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屋顶露台即屋顶平台,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它不计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从结构上来说,屋顶露台是整栋房屋的顶,因此,它属于住宅的公共部位,属于整栋楼房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有些开发商将屋顶露台赠送给特定单元的业主或某特定的几户业主是不合法的,业主即使暂时获得该露台的使用权也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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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顶楼带露台拆迁补偿,民法典对露台专属权的规定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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