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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附着物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后怎么归属


摘要:

本文介绍拆迁附着物土地补偿,征地拆迁补偿后地上的附着物归谁所有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征地拆迁补偿后地上的附着物归谁所有,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后归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附着物土地补偿,征地拆迁补偿后地上的附着物归谁所有

一、征地拆迁补偿后地上的附着物归谁所有

征地拆迁补偿后地上的附着物归其原所有者所有。

具体解析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归属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时,应对地上的附着物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些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的原则是确保被征收者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补偿完成后,这些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其原所有者所有。

二、补偿标准的确定与执行

补偿标准的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考虑到附着物的类型、价值、使用年限等因素。在协商补偿标准时,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应充分沟通,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

补偿的执行:一旦补偿标准确定,征地方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补偿款项。被征地方在收到补偿后,可自由支配这些资金,包括用于重建、购置新附着物等。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附着物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或特殊意义,可能需要采取特殊的补偿方式或保护措施。这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法规进行协商和处理。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补偿后地上的附着物归其原所有者所有。在征收过程中,应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拆迁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方式有:

1、房屋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之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对农民安置。

2、货币补偿:

就是按照多少面积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货币补偿可以参考周边的商品房价格补偿,一般是不得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单价。

随后就是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一般都是给钱。

补偿的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不同,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的,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制定。

并且,附着物由于非常杂,对应的补偿标准也不大一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后怎么归属

法律分析: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为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

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到2000元;

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到3000元;

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到6000元;

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

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到5元计算;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4、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拆迁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拆迁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方式有:

1、房屋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之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对农民安置。

2、货币补偿:

就是按照多少面积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货币补偿可以参考周边的商品房价格补偿,一般是不得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单价。

随后就是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一般都是给钱。

补偿的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不同,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的,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制定。

并且,附着物由于非常杂,对应的补偿标准也不大一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后归属

法律分析: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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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附着物土地补偿,拆迁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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