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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1
关键词
刑事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网站
资金结算服务
收取服务费基本案情被告人宣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均系在校学生。2020年3月份,宣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必赢亚洲”赌博网站的工作人员“忠义两难全”等人,通过向“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支付押金的方式获取了在“必赢亚洲”赌博网站使用支付宝账户收取赌资的权限。宣某某安排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提供本人或者他人的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赌资,后赵某甲、赵某乙继续发展“下线”人员,获取“下线”人员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宣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安排“下线”人员按照赌博网站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收取的赌资转至指定的银行卡内,“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按照每收、转1万元赌资支付给宣某某140元至150元的“佣金”,宣某某按照每收、转1万元赌资支付给赵某甲、赵某乙等人45元至115元不等的“佣金”,赵某甲、赵某乙再按照每收、转1万元支付20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与“下线”人员结算。宣某某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6月13日共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32193601.41元,非法获利457106.58元,除去支付给下线人员的“佣金”之外,宣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18294.58元。宣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0)豫152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赵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宣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明知“必赢亚洲”网站是赌博网站,仍然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三被告人均明知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且三被告人均发展了下线,系积极参与者,均系主犯,对三被告人均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其中赵某甲、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甲、赵某乙积极退赃、预缴罚金,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赵某甲、赵某乙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二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依法不宜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裁判要旨开设“网络赌场”一般是指组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明知系赌博网站的赌资,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审: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2021年2月9日)(刑五庭)
在认定赌资数额时,投注点数实际代表金额应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各方面证据综合认定。
“赌资数额”与“投注数额”不同;
在依据投注点数不能计算出客观真实赌资数额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各项数据、以及专用于赌资流转的账户资金等各客观证据综合计算其赢取金额;
作为赌资数额认定的依据。
上级代理向下级代理“返水”金额不应从上级代理非法获利数额中扣除。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认定赌资数额时,投注点数实际代表金额应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各方面证据综合认定。
“赌资数额”与“投注数额”不同;
在依据投注点数不能计算出客观真实赌资数额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各项数据、以及专用于赌资流转的账户资金等各客观证据综合计算其赢取金额;
作为赌资数额认定的依据。
上级代理向下级代理“返水”金额不应从上级代理非法获利数额中扣除。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赌博场所如何定罪
提供赌博场所涉嫌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律师提醒您,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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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8年安庆拆迁计划,开设赌场赌资金额应当怎样认定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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