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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于洪街道拆迁规划,沈阳市于洪区动迁名单


摘要:

本文介绍于洪区于洪街道拆迁规划,沈阳市于洪区动迁名单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沈阳市于洪区动迁规划,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征地补偿标准,沈阳市于洪区动迁规划 法律问题,沈阳市于洪区规划,沈阳市于洪区动迁规划?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于洪区于洪街道拆迁规划,沈阳市于洪区动迁名单

一、沈阳市于洪区动迁名单

于洪区丁香湖滨湖区是沈阳市确定的35个核心板块之一,为塑造城市新时期特色风貌,营建高效率发展、高质量服务、高品质生活城市空间,开展了丁香湖滨湖区城市设计。修编范围有东至元江街,南至新开河、白山路,西至京沈高铁,北至于虎铁路,规划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为有效落实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对丁香湖滨湖区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细化,并完善各项设施配套,形成了丁香湖滨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

一、主要内容

(1)功能定位:集文化娱乐、旅游度假、运动休闲、生态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沈阳新“生态型”城市目的地。

(2)用地布局规划:按照“湖城一体、三生融合”发展理念,依托丁香湖生态环境,环丁香湖布置公园绿地和商业服务类用地;居住用地采用组团化布局,配套多层级公共服务设施;沿丁香大街两侧布置集中绿地,形成渗入居住组团的绿化景观带。

(3)综合交通规划:与周边地区建立一体化的路网格局,重点保障与主城区之间的交通联系。结合用地,划分道路等级和功能,建立“高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体系。

(4)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给水、污水由规划区外设施供给,电力、通信、供热、燃气、雨水由规划区内设施(管线)供给,可以满足规划区市政负荷需求。

(5)五线控制:红线控制包括白山路、元江街、丁香大街、松山西路等道路。绿线控制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黄线控制包括地铁线位、雨污水合建泵站、电力、供热等设施。蓝线控制主要为丁香湖、六零灌渠等水系廊道和控制地域。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沈阳市拟出让地块项目说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举办拟出让地块说明会。丁香湖板块三宗大体量地块引起众多人的关注,三宗地块分别为丁香湖滨湖区-1、-2、-3地块,占地面积均超过20万方,东至元江街,西至用地界限,南至白山路、规划路,北至用地界限。

二、沈阳市于洪区规划

法律分析:

阳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沈阳城乡结合部范围:

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中心城区边界以内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四环路之间,共涉及9个行政区、175个村屯,其中按城市化发展拟拆迁村屯87个、保留村屯88个。

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异。

详细信息可以在乐居网沈阳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沈阳市于洪区动迁规划

法律分析:

阳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沈阳城乡结合部范围:

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中心城区边界以内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四环路之间,共涉及9个行政区、175个村屯,其中按城市化发展拟拆迁村屯87个、保留村屯88个。

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异。

详细信息可以在乐居网沈阳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土地共有七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北陵街道(沙河子村、小韩村、塔湾村、下坎子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360000元/亩;

建设用地:

360000元/亩;

未利用地:

288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北陵街道(包道村、八家子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260000元/亩;

建设用地:

260000元/亩;

未利用地:

20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造化街道(小转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160000元/亩;

建设用地:

160000元/亩;

未利用地:

128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城东湖街道、南阳湖街道、于洪街道(北李官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104000元/亩;

建设用地:

104000元/亩;

未利用地:

83200元/亩。

五类区片区片范围:

于洪街道(红旗台村、丁香村、姚家村)、造化街道(大转村、后丁香村、造化村)。

补偿标准:

区片价:

81000元/亩;

建设用地:

81000元/亩;

未利用地:

66560元/亩。

六类区片区片范围:

造化街道(关家村、刘家村、旺牛村、明星村、白家村、郭大桥村、闸上村、高力村)、于洪街道(东民村、前民村、西和平村)、平罗街道(三家子村、上蒲河村、前辛台村、后辛台村、平罗一村、平罗二村、平罗三村、秋家村、黄土坎村)、马三家街道(兰屯村、小三家村、永安桥村、马三家村)、大兴街道。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7000元/亩;

建设用地:

57000元/亩;

未利用地:

45600元/亩。

七类区片区片范围:

沙岭街道、平罗街道(二台子村、北三台子村、富强村、王家村、白辛台村、误兵林村、陆家村、青堆子村)、马三家街道(东三十家、东大林村、东甸子村、北甸子村、古城子村、大房身村、岔路村、拉马台村、教养院、曹台村、皮台村、范屯村、西三十家村、西大林村、边台村、静安村)、光辉街道。

补偿标准:

区片价:

44000元/亩;

建设用地:

44000元/亩;

未利用地:

35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五、沈阳市于洪区动迁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阳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沈阳城乡结合部范围:

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中心城区边界以内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四环路之间,共涉及9个行政区、175个村屯,其中按城市化发展拟拆迁村屯87个、保留村屯88个。

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异。

详细信息可以在乐居网沈阳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沈阳市于洪区动迁规划?

法律分析:

调整的内容包括:1.东陵区划出浑河站西街道和浑河以北土地,与浑南新区、航高基地合署.2.沈河区向东扩,将东陵区泉园、丰乐街道以及五三、南塔、东陵、马官桥街道东三环以西、浑河以北地区土地划入.3.和平区向西南扩,划入东陵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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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于洪区于洪街道拆迁规划,沈阳市于洪区动迁规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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