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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广大被拆迁人和始终关心、支持我们的各界朋友的网络投票评选,“在明2020年度十大案例评选”结果如下:
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搞“解危排险”?强拆行为终被确认违法
代理律师: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
案例经过:委托人孙先生在B市H区某小区拥有一套房屋,2017年7月5日区政府下发了征收决定。
2017年12月13日,区房屋管理局突然下发《关于xx小区2号楼1-8号房屋立即解危的通知》,认定孙先生的房屋所在单元系Deu级危险房屋,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搬出,逾期不搬出将会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1月25日,当地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包括孙先生家在内的整栋楼,造成了孙先生房屋灭失以及屋内物品的损失。
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孙先生提起强拆违法之诉,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孙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0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2020)x 01行终70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涉案街道办事处就一审判决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入围理由:对已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危险房屋鉴定,进而通过“解危排险”“紧急避险”等途径强制拆除房屋的操作,在各地均有发生,最高法相关裁判明确此种做法有行政目的不当,滥用职权之嫌。本案代理中,律师牢牢抓住当地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精髓,将街道办实施的此种强拆行为确认违法,是对“以拆危替代拆迁”做法的一次严厉警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最高法裁判:对“婚嫁女”享受补偿安置增设了限制条件的文件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代理律师:黄晓丽
地点:河南省周口市
案例经过:康女士系河南省周口市某村村民。2018年年初其房屋被纳入“周口市XXX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在拆迁过程中,康女士发现,根据当地区政府征拆指挥部的《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由于自己是女性,而且年满24周岁且已婚,不能享有同其哥哥一样的安置房补偿政策,而只能选择少部分的货币补偿。
康女士遂在黄晓丽律师的指导下向周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周口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康女士随即向开封中院、河南高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审均被驳回。
随后,康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康女士收到了(2019)最高法行再2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市政府限期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入围理由:行政机关在被征收片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对“婚嫁女”享受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增设了限制条件,对“婚嫁女”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案经过最高院判决之后,周口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对委托人不利的条款。该案对保护婚嫁女在拆迁中补偿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最高法裁判: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代理律师:李群杰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案例经过:委托人在宁夏青铜峡市某地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作出案涉《关于xx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确定将委托人的土地予以征收,委托人对该《批复》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复议,政府认为《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李群杰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 8409 号行政裁定书,指出本案应由宁夏自治区政府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责,其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处理结果确实欠妥。
在最高法审查过程中,宁夏自治区政府受理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最高法也通过裁定对一二审法院裁判中存在的问题予以了指正,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入围理由:本案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问题。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案涉批复性质上是行政征收决定,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最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应当受理,该裁定被《行政法》公众号转发。
4.未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代理律师:马丽芬、闫会东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案例经过:顾女士在长春市某区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商贸公司。2019年10月,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称对非宅房屋仅给予货币补偿。同年10月23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上述地块房屋实施征收。
顾女士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在临近开庭前,她委托了马丽芬、闫会东二位律师。律师在全面分析案情后指导委托人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公告。
长春中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的行为违法。
入围理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审查救济一向是征收拆迁权利救济的重中之重,却也是重要难点。本案中代理律师抓住涉案征收决定公告在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方面存在证据缺陷,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剥夺了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等违法点,将征收决定确认违法,也为后续保障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强拆仍然可能被确认违法
代理律师:赵慧
地点:贵州省遵义市
案例经过:委托人苏先生在当地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在面临多重压力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委托人与镇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7月,镇政府以委托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予以拆除,使屋内物品多数被毁,自主经营的维修店也无法继续营业。
赵慧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向当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委托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未实际交付房屋,在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当地政府若要依法拆除房屋,仍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入围理由: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明确要求“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强调要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本案和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妙,代理律师对指导性案例适用规则的运用发挥了积极的效果。
本案明确了即便在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案件救济具有参考意义。
6.诸多漏洞之下贸然作出征收决定,市政府复议确认违法
代理律师:黄艳、郑远航
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案例经过:2020年8月,当地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将委托人邓先生等5人的商品房住宅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征收决定作出后,黄艳律师指导委托人抢占先机,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所作涉案房屋征收决定。
在行政复议期间,黄艳、郑远航律师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细致的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20项证据一一进行反驳质证。后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审理,作出武政复决【2020】第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责令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入围理由:本案律师对程序提起的时机节奏把握精准,案涉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提出,是对“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这一经典问题进行的积极探索。加之质证意见中对“程序合法正当”的据理力争,共同构建对法律权利的坚守,极具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本案代理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寻求对征收决定救济的做法也堪称胆大心细。
7.最高法裁判:区政府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
代理律师:刘博韬
地点:贵州省安顺市
案例经过:委托人王先生等人的房屋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某片区内。2017年8月8日,西秀区政府作出《关于西秀区x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书》(最高法裁判中简称为“ 19号征收决定”)。
王先生等人在刘博韬、闫会东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征收决定。一审安顺中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贵州高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后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审。202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贵州高院和安顺中院此前作出的二审、一审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
王先生等被征收人最终获得了法律层面上的胜利,区政府丧失了继续拆除其房屋的法律依据!
入围理由: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征收决定明显违法,法院对于撤销征收决定往往持保守态度,会以撤销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不予撤销而仅确认违法。本案最高法裁判少见地对撤销征收决定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进行了严格审查,并要求被告举证,最终的撤销判决堪称最高法对这一难题的最新权威答案。
本案裁判也在告诉我们,房屋征收决定并非不可能依法撤销。
8.试图以作出《撤销通知》的方式不履行协议?《撤销通知》被撤销!
代理律师:杨念平、李群杰
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案例经过:委托人在当地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因合村并城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3年与项目指挥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然而该指挥部于2019年作出《撤销通知》,决定撤销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要求重新签订。
杨念平、李群杰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撤销通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撤销通知》主要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被诉《撤销通知》。
入围理由:本案是一个新型案例,主要意义在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后除有重大违法外,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履行协议,不能通过作出撤销通知的方式单方面不履行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适用,对保障已签约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9.“大棚房”遭强制拆除后没有任何赔偿,律师代理后实现同等面积商品房赔付
代理律师:黄艳、国艺凡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例经过:某地的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发的采摘园是经过所在地乡政府、区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项目。该项目统一规划建设有露天种植大棚、外墙保温层设施大棚及2层配套看护房小楼(含水、暖、电、外墙保温、外墙涂料、门前院墙等)。
当地乡政府给每个购买了大棚房的业主核发了《设施农业产权登记证明》。然而,全国大棚房整治清理活动中,前述大棚房也未能幸免,被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联合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后因业主们拒绝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告知违法建筑不能给予任何赔偿。
2019年10月,被拆除大棚房的9名业主委托律师进行权益救济。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强制拆除行为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指导委托人与当地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了数轮协调。
2020年12月,经区政府协调,9名业主等大棚房购买人与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一致,在政府依法就近征收一宗集体土地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由合作社负责完成土地出让、商品房开发建设、新建合规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大棚改建修复、园区基础设施修缮等工作,以解决购房户妥善安置及园区产业健康发展问题。
入围理由:本案为律师推进地方政府部门、司法系统联合践行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不仅以各方共赢的创新方案解决了现阶段大量存在的违法建筑拆除善后问题,使委托人受损的财产权益得到维护,消除了房屋本身存在的合法性缺陷,更为当地政府施政建设递出了一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亮丽名片。
10.征地拆迁中,对实际生活在农村但被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儿童应如何安置?
代理律师:王金龙
地点:四川省乐山市
案例经过:委托人于1997年因外出上大学将户口以农转非形式迁出。2001年委托人毕业后又回村务农,然而由于政策原因,委托人将户口迁回本村时只能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008年,委托人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也由于政策等原因只能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后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委托人被按照农业人口予以安置,而委托人的女儿却被按照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委托人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
王金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委托人的诉请。
2020年7月30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20)川行申60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乐山中院再审本案。
入围理由:本案涉及对实际生活在农村但户口被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儿童在征收中应当如何予以补偿安置的问题,对是否应当机械地以户口登记信息为补偿安置依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无疑,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委托人应基于其与母亲的人身依附性和生活来源从属性而享有一致的安置补偿方式的观点颇为值得肯定。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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