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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摘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后征收耕地(包括园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8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为40%和60%,即土地补偿费3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51000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除耕地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60%。
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仑政〔2020〕31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仑政〔2021〕14号)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对大榭区域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进行了完善,具体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后征收耕地(包括园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8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为40%和60%,即土地补偿费3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51000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除耕地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60%。安置补助费不再考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土比例。

  二、在被征地村(社)的农业人员全部完成安置后,征收剩余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耕地补偿标准的60%计算,即51000元/亩。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我区征地现状,为防止突击种植现象,减少国家、集体、个人损失,对于被征收山旱地给予村(社)集体经济组织7000元/亩青苗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的作物及品种、规格、密度、质量等状况按种植面积给予补偿,超过合理种植范围(包括非耕地)的,不作为补偿依据。各类青苗作物、水面养殖等具体补偿费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零星树木、机耕路和防旱排涝灌溉渠道等农田水利设施、简易桥梁和机埠头等构筑物,给予综合折价补偿(平地耕地1500元/亩,山旱地750元/亩);对村级水泥路按25—40元/平方米补偿;对大型水利设施、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厂房等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处理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因我区所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已全部列入拆迁范围内,所以不另行制定补偿指导标准。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文之日期间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各类青苗(水面养殖)补偿费指导标准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3月11日

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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