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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该如何判断


摘要:

近期,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代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在历经了四次庭审后仍旧维持胜诉判决结果。

  近期,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代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在历经了四次庭审后仍旧维持胜诉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涉案29名委托人均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某村某村民组成员,且均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09年10月,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组)作为甲方,擅自与郑州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包括委托人承包地在内的村民小组的129亩土地交由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租赁甚至征用,2010年两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对征用承包地亩数进行了修正。

  随后,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

  本案中,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是国家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体征收、征用土地无职权依据。

  另外,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郑州某有限公司不仅无权“征用”土地,而且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召开村民会议、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土地租赁给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甚至交由该公司“征用”,属于恶意串通,损害村民合法权益,并且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郑州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且该行为导致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众多村民未得到承包地上的任何补偿,其合法补偿利益遭到损失。

  最终,该案中案涉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一个有效的行政协议需要具备双方当事人具有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符合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

  因此,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要根据其两种不同的属性进行综合性判断。其一,行政协议具备行政属性,其效力判断可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其二,行政协议具备合同性,其效力判断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从行政协议的行政属性上讲,其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无职权依据,此种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2、行政协议所约定的行政行为本身无效,此种情形主要包括四点: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3、行政协议所约定事项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所约定事项的性质而不得采用行政协议的方式。

  从行政协议的合同属性上讲,其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共同订立行政协议。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情形称为“伪装协议”。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在协议中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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