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1〕2号
一、 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6.8881公顷,其中,农用地26.6298 公顷(耕地16. 1554公顷、园地6.5015公顷、林地0.4196公顷、 其他农用地3.5533公顷),建设用地0.2583公顷。
二、 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
备注:因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数据变化导致补偿金额调整 的,在支付补偿款时重新计算补偿金额并作出差额补足。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 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彳卜偿试行办法的通 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 12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口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 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征地批复后,由被征地农 村经济组织在征地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 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三、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 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我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 办规〔2018〕17号),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 总面积2.4444公顷,其中东方村0. 7336公顷,两龙村0. 0439公顷,南村村1.6669公顷,该项目留用地在本地块内安排解决;给 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 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 将按省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不影 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