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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根据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5月25日起,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启动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具体通告如下:一、申请受理时间自2022年5月25日起,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具备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二、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二)房源供应。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房源信息另行公布。三、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及认定标准(一)准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长期住济的台湾同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优先摇号选房。(二)认定标准: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单身申请人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时应与监护人一起申请,监护人也应无房。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个人),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在的申请家庭。3.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4.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5.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具体病种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0〕45号)。6.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7.优抚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等。四、户型配置标准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五、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一)申报。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低保(特困)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二)受理和初审。街道(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镇政府)决定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街道(镇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街道(镇政府)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三)核准。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房屋、特殊情形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区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纳入摇号范围。不予核准的,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六、摇号选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结合房源筹集情况,按季度组织摇号选房排序工作。摇号排序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季度选房配租的顺序号。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摇号排序顺序及户型配置标准,依次进行选房。有房未选的,视为放弃,顺序号作废。当选房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在下一轮选房时优先安排。配租结果将通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附件:1.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咨询电话2. 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咨询电话3. 政策问答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24日附件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咨询电话\n\n\n\n\n\n\n附件2市本级公租房常态化分配咨询电话1.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电话:86568221;2.市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81271505;3.槐荫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87086036;4.天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81912183、81601759;5.历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88112890;6.长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66589865;7.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电话:88112683;8.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电话66604303。附件3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政策问答1.公租房申请范围及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2.什么时间,去哪里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申请已常态化,具备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3.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流程?(1)申报。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低保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2)受理和初审。街道(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镇政府)决定受理的,审查合格的,街道(镇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街道(镇政府)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3)核准。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房屋、特殊情形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区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纳入摇号范围。不予核准的,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4.申请需要带什么资料?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低保(特困)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5.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哪些?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截至之日的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如:(1)已婚的提交《结婚证》;(2)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民事判决书》(含生效证明)、《民事调解书》;(3)丧偶的提供已更新的户口本个人单页或其他相关证明,6. 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申请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作为参加公租房申请的家庭成员。7. 无房是什么概念?哪些情况认定为家庭现有房屋?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8.城市低收入证明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9.怎样办理城市低收入证明?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办理城市低收入证明认定;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城市低收入证明办理程序按照民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10.重病患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具体病种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民发〔2020〕45号)。11.重残人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12. 优抚对象的范围是什么?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等。13.户型配置标准是什么?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14. 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多久分配一次?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摇号选房排序可每季度组织一次。15.正在申请和已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是否可以申请公租房?可以申请。16.此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该怎么办?我市的住房保障方式还包括租赁住房补贴等其他形式,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选择租赁住房补贴,符合条件的租房居住家庭最高可领取1740元月的补贴;刚毕业参加工作的新市民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17.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范围为什么没有包括我市所有的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公租房保障体系用以保障各自辖区内的居民。
法律分析:
一、申请公租房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如果是外来务工人员则需要携带暂住证等证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申请表在公租房的网上可以下载,也可以去申请点领取,汽博附近的申请点在社保局的对面。
三、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分析:
1、具有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天桥区、长清区、槐荫区常住居民户籍;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3、持有《济南市居住证》;
4、在市中区、高新区、历城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区无住房;
5、单身人士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外来务工家庭在市中区、历城区、历下区、天桥区、长清区、槐荫区有工作单位、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
房产:
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无承包地、宅基地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或者之前买了房后来卖了但还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申请到分配需要走什么流程?(1)申报。
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2)受理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根据材料准备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全的现场告知,决定受理并审查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3)核准。
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纳入摇号范围。
不予核准的,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济南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二)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在本市连续缴存养老、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 上(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三)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四)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法律分析:
一、申请公租房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如果是外来务工人员则需要携带暂住证等证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申请表在公租房的网上可以下载,也可以去申请点领取,汽博附近的申请点在社保局的对面。
三、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分析:
申请济南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家庭户
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985元(含);
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作为家庭户提出申请时,应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单身人员
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
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985元(含);
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及单身人员住房的认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63号)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我市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在租金和物业费上都可享受优惠。
其中,租金分为三档,最高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
1、济南长清街道拆迁规划公示公告
2、长清区拆迁办未来拆迁情况
3、长清区最新拆迁
4、长清2021拆迁最新消息
5、长清拆迁都有哪几个村
6、济南长清未来拆迁规划
7、济南长清哪里拆迁
8、济南长清区拆迁
9、济南长清区拆迁政策
10、长清区拆迁规划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济南长清街道拆迁规划公示,明天起,济南市公租房可以申请受理了!申请条件、流程都在这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济南长清街道拆迁规划公示,外地人在济南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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