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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教授、行业同仁和朋友们:
感谢主办方给予我发言的机会。我结合实务谈一些想法,希望各位教授能给我一些指导。
土地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之前甘部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已然高屋建瓴地对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孙院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也作了高度精炼的概括,干货满满;我要特别提到管洪彦教授和李忠夏教授,形象、生动、完整地诠释了领域法学的精髓。例如对其性质的确立、一般定性和定量的问题,我特别感兴趣,也认为它的概括很准确,这就让我想到我平时热爱的中医事业。
中医很善于从系统的、整体性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五脏六腑形成的一个完整有机的协调,才是其原本的面目和实质。我们如果以西方思维,人为地将其割裂成各个小块,这与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与中国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也不相符。我为什么要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如果土地法学的属性不能确定,所谓纲举目张,一切都无从谈起,失去了发声的前提和基础。
而且在座的各位也从总论和分类等各个角度,阐述了土地法学的根本性质,形成了高度的共识,那就是将土地法学作为领域法学当中的独立学科,它的确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各位专家教授抽象思维强大、逻辑周延没有任何问题,但我认为如何量化才是问题的本质。因为我们是做实务的,理论再好、再周延、再自洽,终究要运行到中国的实践土壤中。
那么,这些法律理论在实践中的效果到底是怎样的,这就不好说了。中国农业大学的吴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吴昭军)刚介绍说,一些土地经济法学的选修课,就是将土地法学作为主干,将它和经济法学、信息学等联合起来,打造内在的交融。由它形成的可量化的东西,能不能在实践当中落地,是非常重要的,这也对应甘部长所讲的,将一个定量的问题理解成模式、方法论和路径。
在定性的问题上,甘部长说中国的土地法学应该上溯到近40年的历史演变和法学演变,也必须看中国式的经验总结和教训总结,比如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在当时的体制和环境之下,各地其实并没有法律的概念,但已经有了土地法大纲,这就意味着,整个土地法学首先体现的是政治范畴。而我们做实务做征地拆迁,一直奔波在第一线,我个人认为在现在中国的形势下,土地法学所体现和折射的,首先是它的政治属性、社会与民生属性,其次是秩序的属性和发展的属性。确定性质后,与之相作的匹配的方法、路径、手段才能够应运而生,从而促成一个理论真正的落地。
不只是土地法学,其他的学科其实也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比如按照部门法学的概念,我们现在越来越重视私权利,因为我们国家5000年的法制历史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整体化的思维;与之对应的是西方所形成的理性思维、个体思维,对比我国的模式完全不同。无论是民法还是行政法,亦或是其他的法律,这些年来都深受西方理念和观念的影响,有些东西直接就拿来套用了,最终导致水土不服,无法让有用的、有价值的、有优势的内容实现本土化落地,这才是我关注的真正核心问题。否则所有土地法学的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整个方向都会发生变化,也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落地,这是我作为实务界从业者比较关心的问题。
我想到了民国时期的胡适和鲁迅。胡适喜欢提出问题,鲁迅选择主张主义,其实我更愿意将“主义”理解为成它的方向、精神、理念、观念、属性;而就这个方面提出的“问题”,我可以将其理解为它的量化、模式、途径、路径和方法。所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并行不悖,我们不能完全把它冲突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