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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门市40年到期后,其土地使用权需依法处理,而门市房屋所有权依然归业主所有。具体分析如下:
1)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区分
1. 土地使用权:门市40年到期,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
2. 房屋所有权:门市房屋的所有权始终归业主所有,不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影响。
2)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
1. 申请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通常会给予相应补偿。
3)续期申请的具体流程
1. 提交申请:土地使用者需在土地使用权届满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续期申请。
2. 审核与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除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则续期申请通常会得到批准。
3. 重新签订合同与缴费: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需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分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余某某、陈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余某某、陈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5、.一审法院已查明案涉土地系综合用地,并认定“即使由此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七十年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结合唯中房开公司与绥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5条约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的事实,案涉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自动续期”,这一段陈述中“唯中房开公司与绥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那一份合同。
贵州唯中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余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2644.1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6元,共计5274元,由陈某某、余某某负担791元,由贵州唯中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83元。
✎赖某某、卢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赖某某、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超出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40年部分的商铺价值人民币174426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其中超出40年的部分违反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受理费3788.52元,减半收取1894.26元,由原告赖某某、卢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赖某某、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市富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喜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富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之间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和田心路交界的十四层商业综合楼和空地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超20年的部分(2031年8月24日至2041年8月23日)无效;
2.确认原、被告之间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和田心路交界的十四层商业综合楼旁的B段商铺及后区仓库厂房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部分(2028年1月1日至2041年8月23日)无效;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7年12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和田心路交界的十四层商业综合楼的B段、C段商铺及后区仓库厂房出租给第三人,租赁期限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起算日,以双方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的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和田心路交界的十四层商业综合楼及空地的《租赁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届满日,租赁期限即2008年1月1日至2041年8月23日。
确认原告广州市富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喜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和田心路交界的十四层商业综合楼旁的B段商铺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2028年1月1日至2042年6月23日)的部分无效,确认原告广州市富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喜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和田心路交界的十四层商业综合楼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2032年6月24日至2042年6月23日)的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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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门市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怎么办,门面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多少钱
内容投稿:吕月安
内容审核: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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