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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入土地使用权摊销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1. 土地使用权一般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应该作为无形资产来进行核算。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应单独进行摊销,而不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其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而不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3. 如果是在房屋建造前或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在建工程成本。当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仍应继续进行,但此时已不再涉及在建工程成本。
购入土地使用权摊销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进行摊销处理。
法律分析: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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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购入土地使用权摊销吗合法吗,购入土地如何摊销
内容投稿:苗璇锦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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