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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权已达十五年的店面通常可以购买,但需关注以下要点:
1.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店面作为非住宅,其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需关注后续法律规定及可能的费用缴纳问题。
▷ 土地使用年限较短可能影响房屋价值及后续续期,购买前需核实剩余使用年限。
2.房屋交易合法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购买前需确认店面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争议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 交易时需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四条,由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确保转让合法有效。
3.房屋质量与配套设施:
▷ 购买前需全面评估房屋结构、装修情况及配套设施,确保无严重质量隐患或重大瑕疵。
▷ 关注小区环境、周边配套等,综合考量是否符合居住及经营需求。
法律分析:
土地证并不是房产证,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购房者有的是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商铺业主所持有的40年产权即为该土地使用权时长,然而,这仅代表租借土地的时限,并不影响所购置的房产本身。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倘若土地使用者并未提出续期申请,或即使申请后未能依照相关条款获得批准的话,则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政府无偿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世茂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某诉讼请求;
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1)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世茂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在售楼中心大堂显著位置,用案场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在内项目信息在销售大厅进行公示,而涉案商铺所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已经明确记载商业商务用地使用年限40年(至2054年7月23日止),因此刘某某对商业用地40年年限是知情的。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
✎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路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世茂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路某某、董某某诉讼请求;
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路某某、董某某承担。
(1)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世茂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在售楼中心大堂显著位置,用案场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在内项目信息在销售大厅进行公示,而涉案商铺所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已经明确记载商业商务用地使用年限40年(至2054年7月23日止),因此路某某、董某某对商业用地40年年限是知情的。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15元,均由被上诉人路某某、董某某负担,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
✎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方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世茂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方某某诉讼请求;
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方某某承担。
(1)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世茂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在售楼中心大堂显著位置,用案场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在内项目信息在销售大厅进行公示,而涉案商铺所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已经明确记载商业商务用地使用年限40年(至2054年7月23日止),因此方某某对商业用地40年年限是知情的。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98元,均由被上诉人方某某负担,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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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买门面有土地使用证吗,买门面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
内容投稿:贺洁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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