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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对土地补偿款分配的规定主要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或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下是对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具体分析:
1)土地补偿款的基本构成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补偿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的土地所有权损失。
2.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安置情况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3.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补偿因土地征收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
2)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1. 公平合理:分配应基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损失,如承包地面积、剩余承包年限等,避免“一刀切”。
2. 民主议定: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体现民主决策精神。
3. 特殊保护:对无地农民、五保户等弱势群体,应通过集体福利或专项补助等方式予以特殊保护。
3)土地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方式
1. 按承包关系分配: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民有权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若未明确到户,土地补偿费可按家庭承包人口或承包地面积比例分配。
2. 预留集体发展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部分补偿费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或再就业培训,但需明确用途并经民主决议。
3. 纠纷解决机制: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可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分配方案无效或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进一步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沈某某、黄某某1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沈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新屋居民小组支付原告征地补偿分配款23640元,并依法享受同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系被告组土生土长的居民,并以该组的承包土地为其生活来源,并且取得了相应的土地的承包经营使用权,也在该集体承担了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应享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原告在征地补偿款没法放到组上的时候,已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和待遇,被告应当依法将上述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原告。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新屋居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沈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各支付2022年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7880元,共计23640元(在实际分配时,如参与分配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原告方的实际分配金额以总土地征收款金额÷实际参与分配人数的计算结果为准),原告沈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2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新屋居民小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
✎雷某某、李某某与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雷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对土地征收补偿费240401元在原、被告、第三人李某某之间平均分割,每人分配60100.25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999年,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女儿李某某、儿子李某某作为一个承包户,共同与第三人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承包了集体土地共计1.645亩以及部分开荒地,共同承包经营管理使用。
第三人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木栖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雷某某、李某某、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某,现由第三人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木栖黑第一村民小组保管的被告李某某户的征地补偿款240401元(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47元),由原告雷某某享有25%即60100.25元,由原告李某某享有10%即24040.10元,由被告李某某享有55%即132220.55元,由第三人李某某享有10%即24040.10元。
✎张某某、吴某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某、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由原、被告均等分割征地补偿款82700元,人均应分配16540元(庭审中变更人均分配金额为20567.5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吴某某一直没有分配得土地,四位原告“卧航”林地荒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依法不能剥夺。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张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某土地补偿款20,567.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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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拆迁怎么分配补偿款的,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内容投稿:朱慧梦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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