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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21:31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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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收回的,这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情形。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可以收回的情形

公共利益需要: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等,政府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为提升城市功能,政府可对旧城区进行改建,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合同到期未续期: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土地将被收回。

连续未使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

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政府可收回。

特定设施报废: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占用的国有土地可被收回。

2. 收回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遵循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公告与送达、注销登记等程序。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 可以收回的情形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如乡村道路、文化广场等建设,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

连续弃耕抛荒: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耕地。

停止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

2. 收回程序:集体土地收回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法律主观: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上海的无偿收回为例: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回应中提到\"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局指出,根据《上海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合同》第二十九条还指出,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 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法律客观:

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政府回收土地分为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一、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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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为什么,土地可以收购吗

内容投稿:王皓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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