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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子交土地出让金后,并不能直接过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过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交完土地出让金后,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的开发投资总额,如果是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还需要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才符合过户的条件。所以,仅仅交了土地出让金并不能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划拨土地的房子过户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宗土地建造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行政划拨的,划拨地在发生交易时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仝某某、曹某某与史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仝某某、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城东新区马某某一期安置房29号楼1101室(现为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南侧滨水人家小区(一期)29幢1101室)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依法判决履行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36474元由被告承担;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涉案房屋过户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且土地出让金也不属于过户费用,现被告却要求土地出让金由原告交纳才予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属转嫁义务,被告作为卖方理应将土地性质变更,使得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才予以出售,涉案土地出让金理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现原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被告史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仝某某、曹某某办理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南侧滨水人家小区(一期)29幢1101室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史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36474元。
✎吴某某、吴某某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吴某某珍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涉案《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是指配合协助完成25%的基建达到过户的条件而不是宅基地的基建完成25%才配合过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吴某某珍已预交),由上诉人吴某某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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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交了土地转让金能过户吗现在,交土地转让金和不交的区别
内容投稿:尹中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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