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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附着物土地补偿,鲁自然资规 2025 2号文件地上附属物与青苗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6-09-09 23:05:35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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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附着物土地补偿,鲁自然资规 2025 2号文件地上附属物与青苗补偿标准

一、鲁自然资规 2025 2号文件地上附属物与青苗补偿标准

鲁自然资规〔2025〕2号文件明确了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该标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1)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补偿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各市行政辖区内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其中,地上附着物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其补偿标准涉及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青苗则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其补偿标准针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因未能收获而给予的补偿。

3)补偿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 山东省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2. 若新补偿标准实施后,当地实施征收仍按照旧标准补偿的,被征收农户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最新标准依法公平公正补偿。

3. 以临沂市兰山区为例,该区根据鲁自然资规〔2025〕2号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对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新标准的施行时间。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归属

法律主观:

1、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国家征地地上附属物怎么补偿

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设区的市政府依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在一定期间内制定并公布的实施征地中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大棚、果树、林木、鱼塘、养殖场等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孙某某与陈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21-1296号孙某某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孙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依法改判陈红某某、胥某某返还孙某某征地补偿费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

3.二审诉讼费由陈红某某、胥某某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结合本案,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上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及《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产权人所有:

青苗补偿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等规定,陈红某某、胥某某应将涉案征地补偿款返还给孙某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孙某某负担。

那坡县自然资源局、莫刚凡、那坡县人民政府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何某某梅、莫刚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本案争议的地上附作物及青苗依法重新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的金额为11968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11.原告向那坡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关于要求给予百大苗圃场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报告》和该局的答复意见,证明该局拒绝按照国家征地政策向原告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征地补偿。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梅、莫刚凡负担,驳回原告何某某梅、莫刚凡的诉讼请求。

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与湖南凌鹰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原岳阳凌风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由被告给付征收项目青苗补偿费279100元;

2、给付附属设施砌砖沟、水井、驳岸补偿费184052元,碎石路面补偿费84100元及板房补偿费22195元,合计290347元;

要求被告给付附属补偿协议上所约定的三大项第二点涉及的苗圃补偿151200元的10%1512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28日,原告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通过与被告湖南凌鹰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原岳阳凌风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第五条规定:

“在租赁期内,若出现国家对该土地进行征收,乙方(被告)必须服从大局,不得阻碍征收,其中土地补偿费应归甲方所有,乙方投入归征收单位负责赔偿,所得青苗补偿费应付百分之十给甲方(原告)。

被告湖南凌鹰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从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给付252090.3元给原告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含砌砖沟58500元、水井23900元、渠道片石驳岸113400元、碎石路面53681元、青苗补助2609.3元),案件受理费94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4747元,财产保全费3380元,合计8127元,由被告湖南凌鹰园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负担3127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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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

内容投稿:陈浩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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