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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有偿转让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首先,明确的是,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条件:
▷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需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3.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后果:
▷ 若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将面临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罚款、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有偿转让本身并不违法,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任何未经批准或违反法规的转让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
不动产证过户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性质是划拨,进行交易过户就需要缴纳出让金,性质需要转成出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违法转让土地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 2.对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针对转让双方,处罚种类应当区别适用。“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转让方,“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适用于受让方,“可以并处罚款”适用于转让双方。
对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方,责令出让或转让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受让方、承租方占地建设的按照违法占地处理。
3.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优先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他违法转让,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
4.违法转让土地中的受让者将土地再次转让给他人,即再转让土地的,对每个环节的违法转让行为都可以予以查处,查处时注意违法行为追诉时效问题。✎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协议》;
2.判决二被告共同退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25000元及逾期退款损失(以1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转让违约金3万元。
审理期间,原告刘某某变更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协议》无效;
2.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25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17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泉港区××镇××村黄山郑的面积约320平方米的土地(东边至刘某某住宅、西边至刘某某住宅、南边至刘某某住宅,北边至杂地)使用权以12500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赵某某应配合原告理顺该地边界,若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不将使用权归还,被告应赔偿转让款10倍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被告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土地转让款125000元,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协议》无效。
✎马某某1、兰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费646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等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当时承诺政府马上修渠通水耕种,结果十几年已过,到现在为止无法耕种,被告以欺骗手段取得土地转让费,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权转让土地,故诉至法院。
被告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马某某1返还转让款64600元,原告马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吴忠市××区亩土地交付被告兰某某,确认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兰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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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有转让金违法吗怎么处理,土地转让金由谁来付
内容投稿:郝月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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