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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土地收益分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拆迁的政策

更新时间:2026-09-08 21:59:38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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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土地收益分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拆迁的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拆迁的政策

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涉及集体土地拆迁政策,集体土地拆迁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对集体土地拆迁政策的详细解析:

1)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标准需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细化征地程序,包括发布预公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等,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补偿标准与分配原则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或公共设施,不得直接分给个人。

2.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部分地区允许直接发放给个人。

3. 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房屋等按重置成新价或市场评估价补偿,需签订协议并公示。

4. 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医疗等保障体系,费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3)法定程序要求

1. 前期准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至少30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 方案编制与审批: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至少30日),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农户要求时)。

3. 实施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款,交付土地。拒不交出的,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二、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政策

法律分析:

1、补偿给股东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给农民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三、农村拆迁补偿收益由谁来分配?

1、农村拆迁补偿收益由谁集体经济组织来分配,具体经济组织根据如下规定分割: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即归属承包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土地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可能需要召开听证会。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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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最新,拆迁房土地收益金

内容投稿:曹黛凝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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