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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style":"","tagType":9}],"style":""},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被征收的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这是一种永久性的权利转移。
▷ 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是在特殊或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待特定目的达成或使用完毕后,若原物仍存在,应返还给原权利人,这是一种暂时性的权利让渡。
3. 补偿原则:
▷ 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国家都必须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原则,给予被征地者合理的补偿。补偿应当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和生产条件不因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降低。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1)应当具有基本的公认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与相关范围内的人都有关的,是每个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会认可的。比如说前述国防利益与重要交通与基础建设事项,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一些事项。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仅仅政府认为重要,而民众并不认为重要的话,就不应当认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这样的重要财产不仅代价高,而且是数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难以复原的,本就只应用于那些都认可而不是存在争议的事项上。
(2)应当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来说是没有尽头的,而土地资源却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对于那些还不属于基本需求的东西,比如高尔夫球场,只应当让那些有特殊偏好和优越条件的人自己承担享受这种利益的代价,而没理由让没有相关需要的公众为其负担代价。而且,各式各样的非基本需要性质上与其说是公共利益,不如说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为土地征收依据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必须性、必要性。在有些人会有特殊偏好的同时,每个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没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会只能满足那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必要和必须的公共利益,而不会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1)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该哪些信息必须公开
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征收部门必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比车各各莫、张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比车各各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费129597.08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9283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3月13日,经他人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将位于西昌市××镇××村××组坐落在云盘家的水田3亩、整块地共5.17亩某某给原告种植,该地四界为“东到转山8组边界上,西至周延海水田以下,南起水沟末界,水田共计15块亩,一次性承包费价格为11000.00元某某,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原告承包该地后禁止在承包地上修建房屋,仅能用于种植果树,以后国家土地征用费归原告所得”。
1、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车各各莫土地征用补偿费129597.08元,2、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比车各各莫附作物补偿费92837.00元。
✎石某某、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朱家坬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三被告向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及利息各433400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母亲系被告薛某某小组的原住民,原告因出生原始取得被告薛某某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在被告处居住生活,此前,被告以原告母亲已经结婚为由擅自剥夺了原告母亲及其子女包括原告在内的待遇分配权益,原告母亲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的母亲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与本村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但被告却仍然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拒绝向原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即土地征收补偿款。
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朱家坬村村民委员会薛某某小组、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朱家坬村薛某某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石某某征地补偿款及利息433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4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朱家坬村村民委员会薛某某小组、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朱家坬村薛某某组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3777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6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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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共利益与土地拆迁的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征地
内容投稿:柳航梓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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