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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土地转让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1)转让申请与资料准备
1. 转让方需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2. 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土地转让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原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以及已投入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证明等。
2)受理审查与地价评估
1.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保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审核土地转让的合法性。
2. 管理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基准价格,评估结果需经管理部门确认。
3)确定转让方式与签订合同
1. 根据土地性质和转让条件,确定转让方式,如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
2. 转让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
4)缴纳税费与完税证明
1. 转让双方需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契税、增值税、印花税等。
2. 取得完税凭证,作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必要材料。
5)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 转让双方持转让合同、完税凭证、原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 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注销原土地使用证,为受让方核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6)特殊情况处理与后续手续
1. 若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需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转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需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权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可以转让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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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哪个部门受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找哪个部门
内容投稿:汪诺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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