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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可以流转给外村人,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违规流转将承担法律责任。
1)流转条件
1. 受让方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受让方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2. 民主议定程序:若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3. 合同与备案:流转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条款,并向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2)办理手续
1. 资质审核:确认受让方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2. 民主议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4. 备案登记:将流转合同提交发包方备案,确保流转合法有效。
3)违规流转后果
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土地流转给外村人,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能承担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农村承包土地买卖不合法。按照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
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
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
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刘某某与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包的5.84亩水田耕地经营权流转给原告种植蔬菜大棚,每年每亩流转价款900元,流转期限13年,实际2017年被告将该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了案外人邢某某经营管理至今,邢某某也按每亩每年900元价款向被告交付土地流转费至今。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792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南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地流转款184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约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作为刘某某云之子,依法享有刘某某云的合法权益,被告将土地流转后未向原告支付承包地流转款,原告多年来一直与村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流转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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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土地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流转程序手续
内容投稿:郑凝
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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