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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如何防抛荒,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弃耕抛荒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6-09-08 21:53:06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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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如何防抛荒,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弃耕抛荒的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弃耕抛荒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弃耕抛荒的规定主要旨在保护耕地资源,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具体规定如下:

1)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若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若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则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也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若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同样应恢复耕种。

2. 若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需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 对于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若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虽未直接提及弃耕抛荒,但强调了承包方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间接对弃耕抛荒行为构成了约束。

二、土地抛荒的处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具体两言,备地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土地抛荒的具体情况制定土地流转的办法和措施,一是妥善处理好劳力外出和人口、劳力、土地等变化形成的人地矛盾问题,认真做好余缺田调剂工作,将土地转包给劳力富裕户耕种,或通过“小调整”在取得村民一致意见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这部分土地重新向农户发包。. 二是对自然条件差的抛荒耕地可以由集体收回,高榜田、水源条件差的统一改造为经济林基地,低洼田、水浸田,可开发成鱼池基地,再发包给农户或对外发包。. 三是将分散的抛荒田通过与群众协商采用调换与转包的形式,尽可能集中连片,由村集体组织统一整治后进行 招标承包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有

关于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措施探讨

关于耕地数量保障政策的实施,其主要手段可分为如下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对耕地向非农业用地进行转换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以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性。

其次,国家实行了占用耕地赔偿制度,在必要的情况下力求尽可能保留现有耕地资源并及时分配新的耕地资源。

此外,还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通过政策的调控保证耕地面积不因非农业发展而出现大幅度减少。

另外,为了进一步提升耕地利用率和提高耕地质量,我国积极推动土地开垦、复垦和整理工作的实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尹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尹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将流转受让的1.5亩耕地恢复原状,迁除土地上看护房,恢复到耕地状态;

2.被告将流转受让的1.5亩耕地按流转合同约定进行花卉、棚菜耕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8月17日二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花卉园艺基地将1.5亩耕地再流转给被告张某某,期限18年,并约定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弃管或撂荒。

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涉案土地上看护用房至可耕种状态,并于耕种季节种植花卉、蔬菜。

崔某某某与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梨行南头地块耕地1.92亩(四至:

东至崔海生、西至崔海山、南至万庄地、北至道)。

因原告经商无法顾及耕种土地,为此原告于2003年秋季将梨行南头地块耕地1.92亩找村民代耕,现该地块由被告耕种,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耕地遭拒,为此特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某某返还给原告崔某某承包土地1.92亩(四至:

东至崔海生、西至崔海山、南至万庄地、北至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收获季节内(麦收季节为6月5日、秋收季节为10月8日)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崔某某某与崔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土地5.46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3年,原告将承包土地中的何家坟3.84亩、老机房西1.62亩经原村委会负责人交与被告代耕,并约定原告需要时随时返还。

被告崔某某某返还原告崔某某某承包土地5.46亩【其中老机房西1.62亩(四至为东至崔文彬,西至崔某某1,南至道,北至道),何家坟3.84亩(四至为东至崔某某1,西至崔某某,南至洼地,北至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收获季节农作物收割完毕之日(夏收季节为6月5日、秋收季节为10月8日)起十日内履行。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如何防抛荒,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弃耕抛荒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如何防抛荒,土地流转的对策

内容投稿:于汐

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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