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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已享受过拆迁的宅基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进行确权登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宅基地确权与拆迁无直接关联:
▷ 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迁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宅基地确权是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一项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农户宅基地的面积及权属,以保障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拆迁则是因城市建设或土地规划需要,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2.已拆迁宅基地的确权情况:
▷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拆迁,但宅基地本身并未被政府收回或另作他用,且该宅基地的权属清晰无争议,那么理论上该宅基地仍然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将明确宅基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等信息,为未来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依据。
3.不能确权登记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不得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 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 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已享受过拆迁的宅基地,在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存在不能确权登记的情形下,仍然可以进行确权登记。这有助于明确宅基地的权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土地没有确权被征收,可以与人民政府进行协商解决。没有确权的宅基地可以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确权,申请确权一般向乡镇政府或县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般没有确权的土地被征用需要赔偿,被占用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我国基本上遵守一户一宅的政策,在面临拆迁的时候,政府会根据此政策进行征收,但是新宅基地的腾退理应得到其他的相应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农村集体房屋征收如何确权
对农村集体土地是房屋进行征收的,征收部门会进行产权调查,而被征收人可以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材料进行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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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被拆迁的土地能否确权出让,拆迁后的土地
内容投稿:吴夏婉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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