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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流转村委会有权收取管理费吗?
土地流转时,村委会无权收取管理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这表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除了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应有其他额外费用。
2)土地流转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而进行的行为,其基础是双方自愿,并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扮演备案和管理的角色,但并未赋予其收取管理费的权力。
3)如果村委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收取管理费,可能构成对承包方权益的侵害,承包方有权拒绝并向上级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无权收取管理费。
法律分析:
村委会收管理费不合法,村委会没有权利收管理费,重大事项应该由村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由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土地年平均纯收入等综合性地协商处理的,并且根据流转类型的不同会有不同费用的产生,因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王芳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三胜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王**与三胜村委会2005年1月1日签订的《三胜村棚室区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胜村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月1日,三胜村委会与王**签订了《三胜村棚室区土地流转合同》一份,规定三胜村委会采取向农民支付租金方式,把农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承包村里的土地反包回来。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与北京南马庄社区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王某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某某某一审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合作社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土地由村委会整体流转,不具备返还条件与法律和事实不符,也不能成为合作社拒绝返还王某某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某某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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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村委要收费吗现在,土地流转村委能成承包方吗
内容投稿:魏乐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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