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承包地转让后,转让方是否将永久失去该地的承包权,需分情况讨论。
1)转让与承包权丧失的直接关系
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 由此可知,在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转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后,确实会失去该土地的承包权。
2)转让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1.转让条件:
▷ 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 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2.转让程序:
▷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事宜达成协议。
▷ 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报发包方备案或经发包方同意(具体根据当地规定)。
▷ 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需)。
3.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完成法定程序后,转让方才会失去土地承包权。
3)特殊情况与例外
1. 部分转让:如果转让方只是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那么转让方仍保留剩余土地的承包权。
2. 转让无效:如果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可能无效。此时,转让方不会失去土地承包权。
3. 政策调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政策调整或土地征收等,转让方的土地承包权可能受到影响,但这与转让行为本身无关。
承包地转让后,转让方是否将永久失去该地的承包权,取决于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转让方会失去土地承包权;但在不符合规定或存在特殊情况时,转让方可能仍保留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相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权,是可以根据承包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转让或者互换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情况还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进行处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但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可以永久转让,农村承包地是有承包期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1、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区别为具体的含义不同。
土地承包指的是农户承包村集体作为发包方的土地,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
土地流转是在承包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并向发包方备案的行为。
2、土地流转的模式(1)土地互换
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
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建立起“股份 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会失去承包权吗,承包地转让后转让方将永久失去该地的承包权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会失去承包权吗为什么,土地流转以后还有使用权吗
内容投稿:苗嘉军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