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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房屋等征收及补偿工作主要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土地征收的负责部门
1.批准机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农用地转用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机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及范围等因素确定。
2)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负责部门
1.征收与补偿主体: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补偿方案拟定与公布: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部门
在处理拆迁补偿纠纷时,主要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责包括:
▷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 受理拆迁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调解拆迁补偿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根据征收土地的类型和面积确定,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在拆迁补偿纠纷处理方面,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负责。
1)拆迁房屋补偿费由谁发放1、拆迁房屋补偿费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和房屋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费和奖励费、家电移机费和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费。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拆迁补偿流程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1、拆迁补偿问题找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若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能需要作出补偿决定的政府担责。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杨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厦门市高林社1408号(测绘编号112号)的相关征收补偿费用中500000元某某杨某某所有;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案涉房屋全部建设资金由杨某某提供,杨某某实际支配使用近120㎡,份额比例比王某某多,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金额达1,360,611.6元,其中包括结构补偿、补助、奖励费273,871元、企业、店面搬迁补助及奖励费60,000元、一线综合奖励170,000元、提前交房奖励400,000元、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86,400元、附属物补偿50,000元,这些部分共计986,271元,根据占用的比例,杨某某占有57%,这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款中的57%为50多万应归杨某某所有,现杨某某仅主张分配其中的500,000元补偿费用。
确认位于厦门市高林社1408号(测绘编号112号)的征收补偿费用中273,871元某某原告杨某某所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所适用法律、规定错误,本案中横沙二社与罗某某之间不属于土地承包关系而是租赁合同关系,横沙二社与横某某联社作为涉农基层集体经济自治组织,享有对集体土地、青苗、上盖物等在政府被征收时的所涉及各方分配比例进行决策的自治权。
被上诉人罗某某已预缴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法院不作退回,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罗某某支付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款774170.4元。
✎纪某某某、纪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纪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房产项下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526496.68元某某原告所有;
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纪某某某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
判令纪某某某、纪某某某、纪某某好将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房产项下的拆迁补偿款7526496.68元支付给原告。
原告于2013年1月4日结婚,婚后原告的父亲(第三人纪某某某)将案涉房产分配给原告生活使用,并由原告与纪某某某另行签定一份《协议书》,约定:
双方确认被告于2007年11月30日将户口簿及身份证提供给原告的父亲纪某某某办理宅基地申请。
纪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纪某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款1332384.1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4486元,减半收取计32243元,由某某负担12249元,纪某某某负担19994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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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拆迁赔补哪个部门负责,拆迁赔偿土地
内容投稿:杜颖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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