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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最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6-09-08 21:20:27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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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最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一、最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1. 第六十三条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且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1. 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并强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要求,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合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什么不同了

法律分析:

(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

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

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是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是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检索报告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陈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飞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的是宅基地,宅基地本身即为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变更并不会改变宅基地的性质,故该规定显然不能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飞负担。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丁某某、陈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地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在畜牧场有土地一块,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公证处公证号49号,价格80080元,位置在高速公路以下第四排,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余款在3月份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最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土地使用权是转让是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张皓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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