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资讯 __

INFORMATION

如何获得村里的土地使用权,村如何登记土地使用权

更新时间:2026-09-08 21:21:35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本文介绍如何获得村里的土地使用权,村如何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内容贾华律师审核,欢迎访问在明律师事务所网,有征拆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沟通。

如何获得村里的土地使用权,村如何登记土地使用权

一、村如何登记土地使用权

村登记土地使用权,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登记类型与依据

1. 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三条执行。

2. 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 首次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若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权籍调查表等界址面积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3)其他土地使用权登记

1. 转移登记: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可申请转移登记。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法继承或分家析产等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 登记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均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办理登记。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谁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法律如何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赵某某、刘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立即办理义乌市江东街道金村村xxx的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将义乌市江东街道金村村xxx不动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

1997年,吕某某及原告所在的义乌市江东街道金村实施旧村改造,当时吕某某有旧房建筑占地面积79.13平方米,根据旧村改造政策规定吕某某应向市国土局受让25.87平方米以凑足每户1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建新房。

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金村村xxx占地105平方米不动产的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赵某某将该不动产转移过户登记至原告赵某某名下,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

赖某某生、赖某某生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东莞市村民小组)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登记为土地权利人;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世纪80年代,东莞市民小组将位于金口村民小组的一宗100.7平方米的土地分配给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与被告赖某某养,用于建设住宅。

限被告赖某某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将坐落于东莞市集用(1989)第190020111006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赖某某、原告赖某某生及被告赖某某养,并将份额登记为:

原告赖某某占用地的34%,原告赖某某生占用地的32%,被告赖某某养占用地的34%,变更登记的相应费用由原告赖某某、原告赖某某生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获得村里的土地使用权,村如何登记土地使用权”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获得村里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村里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内容投稿:卫语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901

电话:400-801-9299

相关平台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6 京ICP备12019459号-14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