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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里卖地款与地方政府的分配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款项的分配,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方向。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村里卖地款的分配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管理和使用。分配方案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集体经济组织决策机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通常要求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分配方式可按人口平均分配,体现“人人有份”的原则;也可按土地承包面积比例分配,体现“谁投入多,谁收益多”的原则。
2. 安置补助费:专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而设。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若被征地农民选择自谋职业,补助费全额发放给个人。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以弥补其损失。
2)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方向
1. 上缴国库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在扣除财政部门已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等关键项目。
2. 地方财政留存及分配:地方政府留存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支农支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法律主观:
土地出让金是买方,即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进行缴纳的,在国家出让土地时出让金的缴纳方通常为开发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出让土地被收回,补偿方式及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土地原用途及年产值等因素计算。
例如,耕地年产值若为每亩2000元,补偿倍数可能为10倍左右,具体依当地规定。
2.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土地收回导致的农业人口。
如该土地涉及5个农业人口安置,每人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规定计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树木等给予补偿。
如房屋按重置成本评估补偿,青苗按市场价值补偿。
4.其他补偿:若因收回土地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其他损失,如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也应给予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依当地政策法规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合理、公平补偿,可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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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弥补土地出让收入问题,土地出让收入下降
内容投稿:卞博嘉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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