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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买的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民事责任
1.合同无效及财产返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 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买方作为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且已支付的款项可能难以追回。
2.赔偿损失:
▷ 合同无效且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买方如果因信赖合同而在土地上投入资金进行前期准备,如平整土地、建设基础设施等,在合同无效后,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向卖方或其他受损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买方作为非法交易的参与者,其支付的款项可能被视为违法所得的一部分,面临被没收的风险。
2.罚款:
▷ 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人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金额通常与违法所得的数额相关,可能达到违法所得的数倍。
▷ 买方如果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的共犯或参与者,可能需要根据其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处以罚款。
3.拆除非法建筑物及恢复土地原状:
▷ 若受让方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设了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且这些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买方如果参与了非法建设,可能需要承担拆除费用或接受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买方如果明知是非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而购买,并且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再次转让或倒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或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曾受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律分析: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划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不符规划的限期拆建筑恢复原状,符合的没收建筑,还可罚款。
2.构成犯罪的,以牟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潜山市源潭建园路制刷厂、安徽省潜山县瑞丰刷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潜山市源潭建园路制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项: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手续[潜国用(2011)第××号土地保用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费用7452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原告经营业主王某某与汪某某、储双节出资组建安徽省潜山县振宇电气有限公司,2011年8月该公司进行重组,王某某将其在公司分割享有的位于源潭镇建园路900.85㎡土地使用权转至甲方名下【潜国用(2011)第××号】,并垫付了土地过户的相关费用7452元,后被告一直不向原告业主支付土地出让款和垫付费用,也不对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
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瑞丰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潜国用(2011)第××号]所载土地(位于安徽省潜山市,使用权面积900.85㎡)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潜山市源潭建园路制刷厂名下,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潜山市源潭建园路制刷厂负担,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瑞丰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潜山市源潭建园路制刷厂土地转让垫付款7452元。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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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理,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如何界定
内容投稿:谈诗仪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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