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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违法,需视具体情况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合法收回的情形:
▷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若村委会因修建乡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且经过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则收回行为合法。
▷ 承包方违约或弃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若承包方严重违反承包合同,如改变土地用途或连续两年以上闲置、荒芜耕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若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村委会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
▷ 法定程序收回:村委会收回土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公示,并报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
2. 违法收回的情形:
▷ 无权或越权收回:若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或超越权限擅自收回土地,如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则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 侵害村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若村委会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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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王某某1、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天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违法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确认被平凉市政府征用的土地中0.95亩土地属于原告的承包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相关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原告的承包地,依法应予以返还。
确认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天门村被征用的集体土地、集体农用地110.88亩中有原告王某某1母亲牛某某的承包地0.95亩,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天门村民委员会收回原告王某某1母亲牛某某承包地0.95亩的行为无效。
✎王某某、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何庄村王某某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被告收回原告承包地违法,返还给原告承包地1.35亩。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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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收回违法吗现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有偿收回
内容投稿:吕锦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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