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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搬家费和安置费的计算方式因地区、房屋类型及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是对其计算方式的详细解析:
1)城市房屋拆迁
1.搬家费:
▷ 通常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当地规定的每平方米固定金额计算。例如,搬迁费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 搬迁费每平方米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能涵盖搬运家具、设备的费用等。
2.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对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补偿,支付期限至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符合约定的安置条件为止。计算公式为:临时安置费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 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每月标准 × 临时安置期限。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1. 搬家费:
▷ 农村房屋拆迁的搬家费计算可能结合房屋面积、家庭人口数量及实际搬迁费用等因素,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2.安置费:
▷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相关规定制定。
▷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青苗的生长阶段、当地产值进行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
3)其他注意事项
▷ 政策差异:不同地区的拆迁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安置费用。
▷ 咨询专业律师: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建议详细了解当地政策及具体计算标准,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
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精神,经2004年2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1)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5%计算。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2、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90%计算
已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
2)拆除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但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个人建房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房屋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1、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5%计算
2、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不含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
3、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款偿。
(二)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1、中环线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
2、中环线以内(含中环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3)按本处理意见实施补偿的住户,按照1武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户1处宅基地进行认定。
4)房屋建设时间由被拆迁人举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测绘资料、房屋土地调查资料以及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的有关纳税、缴纳管理费、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始凭据资料确定。
5)因征地农转非或征地过程中另批宅基地安置形成的非本村村民的历史遗留房屋拆迁按照本意见执行。
6)征地过程中,拆迁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
(二)项执行,其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7)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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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拆迁搬家费怎么算,集体土地拆迁需要什么文件
内容投稿:唐婷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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