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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流转后,确权主要依据流转的具体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归属。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确权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流转后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流转后仍归国家所有。
▷ 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主要涉及土地经营权的转移,而非所有权。流转后,原承包农户仍保留土地承包权,受让方获得土地经营权。
2)不同流转方式下的确权归属
1. 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确权归属: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 前提条件:流转双方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确权登记。
2. 出租、转包方式流转:
▷ 确权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原承包农户所有,按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 注意事项:尽管使用权流转,但原承包农户仍保留土地的承包权和相关权益,如收益权、处置权等。
3)特殊情况下的确权处理
▷ 代耕代种:权属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按其本身承包地确权。
▷ 私下调田: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以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 弃田再要田:根据具体情况处置,如曾明确放弃且有证明者,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协商解决并给予经济补偿。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是:
村民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一)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宅基地。(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三)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怎么写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我现住的房屋,是xx年建的简陋瓦房,己有xx年,因为房屋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需要建房的直接关键的原因)(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多人口的需求,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提出自己需要修建新房的次要缘由)(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逐年增高,生活一年比一年好。我通过xx多年的辛勤工作,不断积攒资金,现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动工。(表明自己是有资金可以进行建房,不会因为资金中断而导致工地停工)(四)建成新房方案如下:
拆除年久失修的旧房的住房,在老地基上建新房,另外将会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平方米。(提出建房的方案)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三、农村宅基证怎么办理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填写申请书
村委会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政府进行批复,并由专人到现场定界和放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法定条件。
若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给他人,在确权时,应依据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由受让方进行确权登记。转让双方需携带转让协议、身份证明等文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受让方。
若转让不合法,比如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等,转让行为可能无效。此时,原土地使用者仍为合法权利人,应按原登记情况确权。
若因此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定转让效力及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张某某、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张某某北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陈某某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主要徐某某在流转涉案土地前已经取得了村委会确权小组绘制的宗地图,虽然宗地图并未签字加盖印章,但根据卢某某及刘某某的陈述,2012年陈某某村成立工作小组对农民土地进行了确权,现场指定界线并制作草图后各方签字,再出具正式的宗地图,所有正式宗地图上的盖章和签字都是后期补盖的,并且本案中作为徐某某与张某某北合同附件的宗地图有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表,与同时期其他农户宗地图的出具时间相近、审核员相同,足以说明徐某某对该6.58亩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是经过村委会工作组确权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张某某北已预交70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北负担。
✎温某某、温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温某某能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位于位于大岭棠阁新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高墩(3.79亩)、五塘布(2.4亩)、高地布(1.5亩)、禾子(1.5亩)、旱地(0.5亩)合计面积为9.7亩。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及《大岭镇棠阁村新溪经济合作社底图附表》显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后,惠东县大岭镇棠阁村民委员会证明温某某能与“温某某能”为同一人,惠东县人民政府大岭街道办事处则对是否为同一人无法判断,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诉人不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及程序错误的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100元,由温某某能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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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房子确权怎么办手续,土地流转房屋怎么赔偿
内容投稿:冯梓航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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