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g_canonical_link ?> //= $pg_canonical_link ?>
摘要:
确权的宗地面积是否可以转让一半,需根据土地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并非一概而论。
1)土地确权与转让的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定
1.土地确权:指确认土地权利的状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权属纠纷。
2. 土地转让:在土地确权后,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不可转让。此概念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不同性质土地的转让规定
(一)国有土地
1. 出让土地:
▷可分割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割转让。这些条件包括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达到规定的开发投资比例。
▷ 办理手续:满足条件后,需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
2. 划拨土地:
▷转让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若需转让,受让方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或按国家规定处理转让收益。
(二)集体土地
1. 宅基地:
▷流转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联,一般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禁止非集体成员转让:禁止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类转让行为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
▷ “房地一体”原则: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房屋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转让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反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也必然涉及房屋的转让。由于房屋是物理上的整体建筑,难以精确分割成两部分进行转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也无法分割转让。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依法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转让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相关规划和法定程序,并办理相应手续。
3)综合分析与建议
▷ 土地使用权处分需谨慎: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处分行为均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登记。
▷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由于土地情况复杂多样,每宗土地的处分需求都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款和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 保护自身权益:在进行任何土地处分行为时,务必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遭受损失。
法律分析:
按照确权面积。如果实际面积和确权面积存在争议,需要通过申诉,必要时须经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民委员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中府国用(2015)第1××1号土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审批手续。
2.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天城公司或原告天城公司指定的主体名下。
2015年1月28日,原告天城公司与被告三沙村委签订了协议书,明确标的土地虽已办证于被告三沙经联社名下,实际权属为原告天城公司,被告三沙村委同意以其名义按市规划部门批准方案报建,投资建设规模达到国土部门规定的可转让条件时,依法定程序向原告天城公司指定主体办理更名转让手续。
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计10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01元,合计1903元,由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驳回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镇××村民委员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中府国用(2015)第1××0号土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审批手续。
2.两被告协助原告天城公司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天城公司或原告天城公司指定的主体名下。
2015年1月28日,原告天城公司与被告三沙村委签订了协议书,明确标的土地虽已办证于被告三沙经联社名下,实际权属为原告天城公司,被告三沙村委同意以其名义按市规划部门批准方案报建,投资建设规模达到国土部门规定的可转让条件时,依法定程序向原告天城公司指定主体办理更名转让手续。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计122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59元,合计2286元,由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驳回原告中山市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转让是按确权面积吗,确权的宗地面积可以转让一半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是按确权面积吗为什么,土地转让是指
内容投稿:周玲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