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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企业购入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价款,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抵扣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
1)可抵扣的条件与范围
1. 纳税人身份: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2. 土地价款范围:包括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如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同时,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扣除。
2)扣除凭证要求
1. 财政票据:支付的土地价款应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拆迁补偿凭证:对于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的凭证等,以证明费用的真实性。
3)计算方法与公式
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 支付的土地价款。
2. 销售额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 (1 + 9%)。
3.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9%。
法律主观:
如果拆迁户所分的房是大产权房,则可以购买
如果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则不能买。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以及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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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企业拆迁款购入土地怎么入账,企业拆迁款的账务处理
内容投稿:熊妍乐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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