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资讯 __

INFORMATION

集资房要交土地转让金吗,单位集资建房土地转让金怎么收取的

更新时间:2026-09-08 22:09:58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本文介绍集资房要交土地转让金吗,单位集资建房土地转让金怎么收取的的内容,内容王一帆律师审核,欢迎访问在明律师事务所网,有征拆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沟通。

集资房要交土地转让金吗,单位集资建房土地转让金怎么收取的

一、单位集资建房土地转让金怎么收取的

单位集资建房土地转让金的收取主要依据土地性质及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性质决定是否需要缴纳

1. 划拨土地:若单位集资建房所用土地为划拨性质,在转让房产时,通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这是因为划拨土地在初始取得时未支付土地出让费用,转让时需按市场价格补缴。

2. 出让土地:若土地已是出让性质,且业主已拥有完全产权,则通常无需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

1. 按评估价比例计算: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再根据当地规定的比例(一般在10%▷40%之间)计算应缴金额。

2. 按基准地价计算:基于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及其比例来确定应缴金额。

3. 按房屋交易价计算:直接以集资房的交易价格为基数,按当地规定比例(如1%)计算。

3)缴纳流程与注意事项

1. 提出申请: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地价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地块进行评估,确定应缴金额。

3. 签订出让合同: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缴纳出让金: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获取缴纳凭证。

5.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缴纳凭证、出让合同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二、哪些房子要交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1、当土地性质为“划拨”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划拨地:

指该宗土地建造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行政划拨的,划拨地在发生交易时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让金。 3、土地出让金是买房的时候需要缴纳的一种费用,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4、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三、集资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如何交易

无法交易。

没有土地证的房子是不能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

所以如果想对集资房进行交易买卖的话是需要将土地使用性质从划拨改为出让,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拿到土地使用证。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也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方正县自然资源局与哈尔滨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此宗地按2014年方正县联席会议纪要(第一次)会议要求,单位集资楼以当年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发改立项批复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为准,由立项建设单位按当年土地评估价格向土地出让金专户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被告哈尔滨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方正县自然资源局交付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127,7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富蕴县自然资源局与富蕴金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富蕴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4,400,6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5日起按1‰标准计算至支付之日);

2.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被告取得坐落于富蕴县团结南路西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6026平方米,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6,200,558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缴纳。

被告富蕴金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富蕴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400,55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400,558元为基数,按每日1‰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004.8元,减半收取计21,002.4元,由被告富蕴金宏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资房要交土地转让金吗,单位集资建房土地转让金怎么收取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资房要交土地转让金吗合法吗,集资房出售的土地出让金由谁承担

内容投稿:齐安睿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901

电话:400-801-9299

相关平台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6 京ICP备12019459号-14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