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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土地可以转让。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转让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1)企业土地转让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为企业土地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2)企业土地转让的条件与程序
1. 条件:企业在进行土地转让时,需确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转让过程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2. 程序: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土地转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转让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审查通过后,企业可与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3)企业土地转让的注意事项
1. 合法性:企业在转让土地时,必须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2. 合规性:企业应确保土地转让合同的合规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纠纷。
3. 税务处理:企业在转让土地时,需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企业土地可以转让,但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泉华实业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按照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63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用于非农建设,但书条款的规定是只有经过联营等合法方式取得与集体所有权人联名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才能通过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8,509,由大连永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隋某某、青岛铭杰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隋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青岛铭杰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
《转让合同》并非上诉人所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约定双方就钢结构厂房及土地进行买卖,其中第六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厂房和土地附着物及设施转让给乙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更能说明双方合同目的就是买卖。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上诉人隋某某负担。
✎张某某、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关于1.9亩鱼塘转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原告享有的位于罗浮山风景区的土名为“益塘山下”的土地1.9亩鱼塘及地上附着物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转让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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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企业可以进行土地转让吗为什么,企业能否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内容投稿:吕涵奕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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