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资讯 __

INFORMATION

土地使用权被拒绝怎么办,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6-09-08 21:21:13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本文介绍土地使用权被拒绝怎么办,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的内容,内容刘智杰律师审核,欢迎访问在明律师事务所网,有征拆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沟通。

土地使用权被拒绝怎么办,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一、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面对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不受理原因

1. 要求书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有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明确具体原因。这是了解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第一步。

2. 分析原因:根据书面说明,分析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等。

2)针对原因采取措施

1. 补充材料:若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应仔细核对所需材料清单,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协议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 解决权属争议: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应尝试与争议方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由人民政府处理争议。

3. 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若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受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寻求其他帮助

1. 行政介入:向乡镇政府、农工办等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交证据材料,要求介入处理。

2. 法律咨询: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提高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

二、没确权的土地权属情况是怎样的

没确权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1)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规定是什么

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是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安排决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农村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2)土地确权女儿可以继承吗?

土地确权女儿不可以继承。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其不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3)老家房屋确权后有房产证吗

老家房屋确权后有房产证。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权利。另外无房产证的房屋无法确权,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郭某某、郭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郭某某强上诉请求:

1.驳回郭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2018年土地确权时,小五站镇政府和新民村委会根据《承包土地使用权证》把争议的7.5亩土地确权在上诉人名下是有充分理由的,当年由于被上诉人把地租出去没有到期没有及时收回,上诉人根据确权证书于2020年租期届满收回该土地,由于被上诉人到镇里大闹,小五站镇政府为社会稳定把上诉人的《土地确权证书》撤销,但并未确权给被上诉人,造成该7.5亩土地权属不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强负担。

王某某1、王某某2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王某某1上诉请求:

l、依法改判驳回王某某2的一审诉讼请求;

2、由王某某2负担二审诉讼费用。

上述明显均不是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但是原判却据此认定:

本案中,银某某高速争议的1.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系王某某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由上诉人王某某1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被拒绝怎么办,土地确权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被拒绝怎么办理,对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不服

内容投稿:纪雯清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提示: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看完以上回答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901

电话:400-801-9299

相关平台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6 京ICP备12019459号-14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