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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弃耕抛荒的土地处理方式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如下:
1)基本农田的处理
1. 终止承包合同: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若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2. 复垦与重新发包:收回的基本农田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或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可重新发包给有耕种意愿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一般耕地的处理
1. 恢复耕种:对于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若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者或用地单位恢复耕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 缴纳闲置费与无偿收回: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处理
1. 终止流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若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2. 赔偿责任:土地经营权人还需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1、谁造林谁拥有(期限以当地村镇合同为准),谁经营谁受益。2、对个人造林育林的,享受当地信用社小额贷款扶持政策,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贷款、联保贷款、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3、被当地林业部门纳入国家“三北防护林”工程、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和国家造林补贴试点范围内的造林地块,并达到了国家工程造林技术规程要求,可以享受国家“三北防护林”、国家退耕还林或者国家造林补贴政策,以及可以申请造林贴息贷款。补贴标准就是造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造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的造林苗木补助费政策。一、承包人的责任:
1、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2、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3、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4、承包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在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二、承包荒山的优惠政策:
1、承包荒山一般是要跟荒山所在的村委会或者村集体提出承包要求,并签订承包协议,另外再向林业局、土地局备案。如果没有取得承包权,最好不要投入经营
免得后期骑虎难下
2、承包荒山没有具体的补贴资金,但是有优惠政策,一般是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
当然一些地方还有一些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补助,像整地修路等,但不是每个地方都有
3、经营开发荒山前期一般投入较大,要做好充分的资金准备,除了承包、购买荒山的费用外,前期开发投入主要包括整地、栽植、修路、水电等费用。其中水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非常大,几乎占到了全部投入的80%
4、经营项目一般以林果种植的回报率高,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做休闲观光旅游项目,同时也可以做林下种植和养殖,申请国家的林下经济项目补贴资金,规模要求不一,一般100-300亩之间
再者,承包者在开发荒山之前,首先应请林业专家根据荒山的土壤条件、承包期限等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甘肃天嘉养殖有限公司、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石徐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天嘉养殖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以经营养殖业为用途而承租涉案土地以来,不存在抛荒撂荒情形,上诉人承租土地的用途是为了养殖,而非用于耕种,且承租后也兴建了用于养殖的基础设施,不能因为上诉人未在土地上耕种就认定上诉人撂荒抛荒,一审法院以撂荒抛荒为由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甘肃天嘉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尹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尹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将流转受让的1.5亩耕地恢复原状,迁除土地上看护房,恢复到耕地状态;
2.被告将流转受让的1.5亩耕地按流转合同约定进行花卉、棚菜耕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8月17日二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花卉园艺基地将1.5亩耕地再流转给被告张某某,期限18年,并约定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弃管或撂荒。
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涉案土地上看护用房至可耕种状态,并于耕种季节种植花卉、蔬菜。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何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1月1日签的《李家荒地村土地租赁协议》;
2.要求被告将协议内的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李家荒地村土地租赁协议》,原告将李家荒地村东河沟鸡场院落北闲置荒地2.75亩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共计7年,合同约定出租的荒地只能用于做鸡粪场,不得随意建筑任何形式的建筑物。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按每亩每年300元返还被告何某某2.75亩土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流转金,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前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东河沟鸡场院落北土地2.75亩(四至为:
北至堤、东至东某某承包地、南至鸡场、西至堤)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村民委员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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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抛荒土地使用权如何收回来,土地抛荒是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杨可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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