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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一般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其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处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1.无偿或低成本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无偿或要求使用者缴纳一定补偿、安置费用后交付其使用的行政行为。这种取得方式主要基于政府的行政批准,而非市场交易。
2. 使用目的的公益性:划拨土地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核心工程项目的用地需求,如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
3. 使用期限的无限制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没有固定的使用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者可以随意处分土地。
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分权限制
1. 转让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出租限制:
▷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出租。
▷ 若需出租,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抵押限制: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实现抵押权时,需依法处理。
▷ 根据相关规定,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可优先受偿。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处分权的例外情形
尽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处分。这种处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法律分析:
处分权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具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使用权只是对使用的财物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没有处分的权利,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对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具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对财产的消费 (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 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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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对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分,对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不服
内容投稿:蒋黛雅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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