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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经站土地流转工作的主要内容
农经站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部门,在土地流转工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经站土地流转工作的核心在于确保这一过程的合法、有序和高效,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宣传与指导
1.政策解读:农经站需深入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户提供准确、及时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2. 宣传引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农户普及土地流转的意义、程序、注意事项等,提高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流转程序规范与管理
1. 流转意向登记:农经站负责接收农户的土地流转意向申请,进行登记造册,并初步审核流转双方的资质和条件。
2. 组织协商洽谈: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农经站可组织流转双方进行协商洽谈,就流转价格、期限、用途等关键条款进行协商,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合同签订与备案:
▷ 合同拟定:根据协商结果,指导流转双方拟定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清晰、明确。
▷ 合同审核: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确保合同条款无歧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合同签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见证签字过程。
▷ 合同备案:将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流转登记与权证颁发
1. 登记申请受理:接收承包方提交的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
2. 登记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流转登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权证颁发:登记完成后,协助受让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相关权证,作为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4)流转合同履行监督与纠纷处理
1. 合同履行监督:定期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纠纷处理: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农经站应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引导双方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必要时,可建议双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流转信息管理与服务
1. 信息管理: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对流转土地的基本信息、流转合同、流转价格等进行动态管理,提高流转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2. 服务支持: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市场信息等全方位的服务支持,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
你真的懂土地确权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流转应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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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属于农经吗为什么,土地流转是经营性收入吗
内容投稿:祁杰毅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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