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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分配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
1)法律依据及变更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均适用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且可以进行变更登记。变更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新户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变更土地依法转让或承包无争议、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以及变更后的户主为本集体内部成员。
2)变更流程
若需变更农村土地使用权,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原因证明等。经审核通过后,原土地登记机关将准予办理变更,并核发新的权属证明。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还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3)注意事项
在办理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应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权属纠纷。同时,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转让或消除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但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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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私自改变土地性质是违法的,需要更改土地性质的,首先向地方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双方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证据,具体包括:
关于土地转让签订的合同或者达成的协议;
卖方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买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原件以及复印件;
土地的产权转移变更凭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买卖双方的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另外,还有政府相关受理使用权转让部门的规定提交的材料,具体视当地情况而定。
1.土地使用权证主要分为两种,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是可以过户的。 2.土地使用权证分为集体的和国有的。如果是集体的,只能在本村村民内进行买卖过户,不可以过户给非本村的村民。
需要双方去村委会申请,全村一半以上的人同意之后,才可以过户。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划拨,一种是出让。按照国家规定,划拨不能过户。
但是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可以过户的。
4、买卖双方收集齐全以上资料之后,一起到土地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的时候一般会收取相关的费用,不同的转让双方及转让形式所需要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同的。
假如是原有的土地使用者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别人,那么转让的时候应该根据买卖的土地的大小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
✎陈某某、刘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涉协议内容涉及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6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建、王某某负担,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6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
✎赖某某生、赖某某生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东莞市村民小组)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登记为土地权利人;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世纪80年代,东莞市民小组将位于金口村民小组的一宗100.7平方米的土地分配给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与被告赖某某养,用于建设住宅。
限被告赖某某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将坐落于东莞市集用(1989)第190020111006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赖某某、原告赖某某生及被告赖某某养,并将份额登记为:
原告赖某某占用地的34%,原告赖某某生占用地的32%,被告赖某某养占用地的34%,变更登记的相应费用由原告赖某某、原告赖某某生负担。
✎王某某、刘某某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协助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买卖房子协议书明确约定,卖房不卖宅基地,故原审判决只能判决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能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因不动产权证书包含土地,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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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转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用途转变
内容投稿:李涛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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