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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物吗,土地使用权是抵押还是质押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6:52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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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物吗,土地使用权是抵押还是质押

一、土地使用权是抵押还是质押

土地使用权是抵押,而非质押。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是部分法律禁止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因此,除了上述法律禁止抵押的情形外,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抵押方式而非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的。在抵押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所有权的清晰,以避免任何法律纠纷。

二、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法律分析:

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质押吗?

只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质押。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设用地使用权;

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运输工具;

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丁某某、李某某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丁某某、李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郸城信用社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郸城信用社承担。

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是用于开办民办非企业学校,根据法律规定,该类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权,即便签订有抵押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丁某某、李某某负担。

吴某某与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中铁(2013)抵字248-1号抵押合同无效;

2.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障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办理注销腾冲市腾越路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腾国用(2009)第××号土地的土地他项权登记手续;

3.依法判令被告腾冲腾城公司为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之规定,被告中铁信托公司设立抵押权前,原告已是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并依法取得了占用土地的法定使用权,被告腾冲腾城公司无权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

由被告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吴某某购买的千里走单骑国际温泉会所B幢第7层7**号房屋办理所有权证的资料备齐,并提交给腾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原告吴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告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中铁(2013)抵字248-1号《抵押合同》中属于原告吴某某购买的千里走单骑国际温泉会所B幢第7层7**号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富强、吉林市御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名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在建的精品酒店7栋楼(8号楼)所占用的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动产权证变更办理到原告名下(价值389.15万元);

2.判令三名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吉林市御壶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御湖公司,以下简称御壶温泉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XXXX号不动产证书)抵押权设立登记;

3.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早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御湖公司也于2022年1月4日办理完整体项目土地产权证,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义务为原告办理土地抵押权设立登记,也未将精品酒店7栋楼(8号楼)所涉及的5000平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权属变更至原告名下,导致原告不能获得被告承诺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也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的司法本质。

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96,800.00元,由富强负担,驳回富强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物吗,土地使用权是抵押还是质押”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物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质押

内容投稿:阮涛中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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