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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确权后父母过世,土地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土地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农村耕地与草地
1.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部分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耕地和草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去世,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个别家庭成员死亡而转移。
2.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去世:若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承包户家庭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由发包方收回,子女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但可继承承包期内的土地收益,如未收割的农作物。
3. 承包期满:土地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原承包人家庭消亡后不再获得承包资格。
2)林地
林地承包期长,投入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享有相关权益,确保林地承包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农村宅基地
1. 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可继承,遵循“地随房走”原则。房屋存续期间,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2. 子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使用宅基地,但不能翻建、重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同样由村集体收回。
法律分析: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条规定林地承包可以继承,非林地承包则只能获得承包的收益,而不是土地承包权。 所谓的承包收益,举例来说,承包人种了水稻,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就去世了,其继承人可以收割这些水稻,作为遗产继承。但并不意味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需分情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属个人合法财产可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等,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若整户消亡,村集体会收回承包地。
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出让的土地,继承人可根据规定继承相关权益;划拨土地需符合特定条件并经审批后,才可能由继承人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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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父母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父母过世土地使用证怎么继承
内容投稿:郑光昭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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