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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金村里可以扣吗,村委截留土地流转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吗

更新时间:2026-09-08 21:19:54 编辑:在明律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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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金村里可以扣吗,村委截留土地流转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吗

一、村委截留土地流转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吗

村委截留土地流转金是违法的。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金的性质与归属

土地流转金,本质上是对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其归属应明确为土地流出方,即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原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2)村委截留土地流转金的违法性

1.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截留土地流转金,侵犯了村民的民主决策权。

2.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 村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规。截留土地流转金不仅违反了财务管理原则,还可能引发资金滥用或挪用,损害村民利益。

3)村民的权益保护与维权途径

1.知情权与监督权

▷ 村民有权要求村委公开土地流转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村委应定期公布账目,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2.举报与诉讼

▷ 若发现村委存在违法截留土地流转金的行为,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 村民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返还被截留的土地流转金。

二、挪用村集体资金哪个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可以向乡镇经济管理站举报。需要有证据,如果证确凿也可以向县审计局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农村,由于进城务工人数众多,导致很多土地出现闲置的情况。

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村民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转让出去,这样还能获得一笔收入。

那么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村委会同意吗?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三、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村委会同意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

因为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陈某某与托克托县河口管理委员会东营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16年12月针对“嘉丰农业”和“绿博园”承包村集体土地流转金所作分配办法的决议。

判令被告按集体合法组织成员给予原告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母系被告村集体的村民,原告出生后户籍一直在被告处,且承包有土地,故原告应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耿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耿楼村委会给付土地流转补偿费245000元;

2.诉讼费由耿楼村委会负担。

2016年8月31日,耿楼村委会隐瞒土地被征收的事实,欺骗耿某某与其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该协议约定:

“耿某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堤外4.9亩土地流转给耿楼村委会,流转期限从2016年8月31日至2028年1月1日,流转费每年每亩1200元,共计5880元,并按照10%递增每亩五年递增一次,耿楼村委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耿某某给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期间,因上级政府规划,建设,开发等依法征占土地的,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双方共同协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耿某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耿楼村委会给付土地流转补偿费500000元;

2.诉讼费由耿楼村委会负担。

2016年8月31日,耿楼村委会隐瞒土地被征收的事实,欺骗高某某与其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该协议约定:

“高某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堤外10亩土地流转给耿楼村委会,流转期限从2016年8月31日至2028年1月1日,流转费每年每亩1200元,共计12000元,并按照10%递增每亩五年递增一次,耿楼村委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高某某给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期间,因上级政府规划,建设,开发等依法征占土地的,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双方共同协商,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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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金村里可以扣吗合法吗,土地流转金收费标准

内容投稿:彭彤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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