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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私自转卖他人是违法的。以下从法律依据、违法情形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违法情形
1. 未依法审批:若未按照法定程序(如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私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此行为不合法。
2. 不符合转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违法后果
私自转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会导致违法所得被没收,还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中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四)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合法的,土地是拥有人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也是需要有法律的认可。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受让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
✎郁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卖房协议书》无效。
事实和理由:
1992年,被告为个体户,为了加工使用,与原告订立了关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该宅基地上6间房屋以买卖方式供被告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本案中,被告作为本村个体户(原告与被告《卖房协议书》中村委会证实),且已经拥有宅基地,并且受让宅基地房屋用于加工使用,与原告订立的《卖房协议书》与法相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原、被告间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变更事实与理由:
卖房协议并非其本人签名,系无效。
驳回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陈某某、林某某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
1.双方在2002年6月22日签订的《卖断契》无效,2.陈某某无须向林某某退还已收取的5万元,3.确认案涉土地上建造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自愿按私人建房造价向林某某返还建房款,4.驳回林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从卖断契上面落款的时间与实际的建造时间来看,间隔了十多年,陈某某长期在外省做生意不在家,不知道这些情况,林某某擅自建造房屋,造成事实状态,这种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应当得到确认的,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孙某某、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取回权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终止挂牌转让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临国用(2010)第1××1号土地使用权。
2、依法确认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临国用(2010)第1××1号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事实和理由:
商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孙某某与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3)商执字第241号),因“双瑞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在济南中院拍卖“双瑞公司”名下临国用(2010)第1××1号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1041号土地使用权”),孙某某以最高价竞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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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可以出售吗?,卖土地使用权
内容投稿:毛诗
内容审核: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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