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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本身通常不能直接作为存货项目,但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存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使用权作为存货的判定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土地使用权因其非实体性,通常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非存货。
2)土地使用权可能属于存货的情形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当它们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在此土地上建造商品房以出售时,这些土地使用权便成为了构成开发产品(即房屋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存货“以备出售”的定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并作为存货进行核算。具体来说:
1. 外购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销售:房地产企业外购土地使用权并计划用于开发商品房时,该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存货的一部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将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待项目开发完成后,再转入“开发产品”(即存货)科目。
2.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关联到后续将作为存货出售的建筑物,则在其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中可能与存货成本紧密相关。
3)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存货的情形
1. 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如果企业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那么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而不是存货。
2.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土地使用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法律分析:
不是,房子才是。房地产企业,其主营业务是商品房的交易,而商品房交易时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即房地产企业在结转商品房成本时,是要将土地使用权算进去的,故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存货。因为只有存货才能结转主营成本。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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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算存货吗,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存货吗
内容投稿:任杰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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