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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分配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
1)法律依据及变更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均适用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且可以进行变更登记。变更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新户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变更土地依法转让或承包无争议、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以及变更后的户主为本集体内部成员。
2)变更流程
若需变更农村土地使用权,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原因证明等。经审核通过后,原土地登记机关将准予办理变更,并核发新的权属证明。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还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3)注意事项
在办理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应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权属纠纷。同时,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转让或消除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但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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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可以。农民现在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村委会提出变更申请,然后到乡建办领房屋建设申请表,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后到建房局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土地使用证更名是可以的。
更改土地使用证应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审核通过后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陈某某、刘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涉协议内容涉及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6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建、王某某负担,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6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
✎赖某某生、赖某某生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东莞市村民小组)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登记为土地权利人;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世纪80年代,东莞市民小组将位于金口村民小组的一宗100.7平方米的土地分配给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与被告赖某某养,用于建设住宅。
限被告赖某某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赖某某、赖某某生将坐落于东莞市集用(1989)第190020111006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赖某某、原告赖某某生及被告赖某某养,并将份额登记为:
原告赖某某占用地的34%,原告赖某某生占用地的32%,被告赖某某养占用地的34%,变更登记的相应费用由原告赖某某、原告赖某某生负担。
✎王某某、刘某某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协助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买卖房子协议书明确约定,卖房不卖宅基地,故原审判决只能判决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能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因不动产权证书包含土地,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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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变更吗现在,农村土地所有权能变更吗?
内容投稿:卞晨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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